税务稽查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怎么办

税务稽查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怎么办
  • 稽查案件移送相关规定
    一、刑法 (2011年2月25日)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1]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2]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 稽查案件移送相关规定
    一、刑法 (2011年2月25日)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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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经过所属税务局局长的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税务稽查的流程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主要部分:1. 选案:这是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的关键环节,选案方式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以及其他方式;2. 实施:根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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