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哪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
-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哪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9月23日以国税发[1999]177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指出: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务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
- 对扣缴税款或代征税款行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 - 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行为,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 对被撤销税务机关的行为,向继续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为了便利纳税人,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
从《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看,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从可以申请复议和不能申请复议两方面确定。(一)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按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1征收税款;(2)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