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收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取得方有真实交易且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应的税款,不用罚款、加收滞纳金。如果取得方知情,没有真实交易,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局要进行行为罚款、所少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加收滞纳金,还必须移交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收到虚开的 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当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负责人以及开票人都需要承担责任。财务负责人属于主要责任人,开票人属于次要责任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专票的方式: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

  • 法律分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罪名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后期补交仅...

  • 二、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刑事责任 没有刑事责任。只是取得的发票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再就是根据票据法,缴纳一部分罚款。挂靠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的公司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挂靠行为本来就是违反公司法的 虚开 又违反票据法 肯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虚开增值税30万,能...

  • 法律分析:主要承担责任的是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涉嫌虚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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