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企业鉴定为商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委托加工企业不应该是商业。
你们的鉴定是错误的。
做账还按照你原来的做,税务局的鉴定只是把你们按照商业来管理,你们并不是商业企业。 - 首先,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企业仅仅是简单的外发加工,并不是工业性的加工企业,因此按商业核定性质是没有错的。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采购材料回来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待加工产品X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发出外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库存商品-待加工产品X
收回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X(此商品含加工费及采集材料价值)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加工费部分进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物资
没有规定进项和销项的货物名称必须一致,但是进项一定是和销项关联的产品。
以上观点为个人观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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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价款时,按原材料、进项税额分别转账: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再委托加工,支付加工费
借:物资采购
贷:银行存款
(3)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物资采购
(4)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是我个人的意见,只作为参考用。抱歉了。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1、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从2004年12月申报期起实施“先比对、后扣税”规定,即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辅导期内有增值税抵扣项目时,对取得的扣税凭证应先与开具方票面信息比对,确认无误后才准予抵扣税款。2、为保证进项税金能及时得到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
1、现在税务机关对商贸企业尤其是注册资金500万以下,人员50人以下的小型商贸企业基本上不给认定! 2、如果是工贸企业,不知道是否有加工,如果有加工,有自己的厂房、装置和相应的加工合同,应该比较容易认定! 3、还有一个方法最简单:但是费用较大;那就是直接收入达标;工业完成100万(不含税),商业完成180万,那就要先...
是一般纳税人,没有区别.根据你的情况,注册贸易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很多规定,申请时和批准认定后有辅导期,限制要求较多,建议找当地专业人士咨询.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