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收回加工的应税销费品用于直接销售.请问收回时会计分录怎么做?

委托方收回加工的应税销费品用于直接销售.请问收回时会计分录怎么做?
  • 根据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在征收消费税。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方相关会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等科目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库存商品
    等科目
    贷:委托加工物资。
    拓展资料:
    如果以计划成本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作借: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计划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进入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科目,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有消费税等除增值税以外的税金。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额。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贷:委托加工物资,两者之间的差额进入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账户。
    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 ,其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 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 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
    企业由于受工艺设备限制,有时需要把某些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成另一种 性能和用途的物资,以满足经营的需要,例如将木材加工成木箱,生铁加工成铸件等。发往外单位加工的物资,虽暂时离开企业,但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
  • 根据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在征收消费税。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方相关会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等科目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库存商品
    等科目
    贷:委托加工物资
    5.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
    等科目
    注意,销售时,不再计算交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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