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争议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争议吗
  •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处理。但是现行刑法对此行为如何认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由于1997年刑法已在“附件二”中明确指出《关于惩治虚开、伪造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纳入刑法,该<决定>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已经失效,那么理论上言之,以该《决定》为前提的司法解释就当然应当失效。这就使得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处理产生了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变造程度不大,以偷逃税赋或出售为目的,获取非法利益较大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变造程度较大的,获取非法利益较大的,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另有一种观点则仍然坚持了《司法解释》的观点,即认为,所有的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应视为伪造增值专用发票的行为。

    2、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是否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事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一般不会为了伪造而伪造,也就是说,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是为了进一步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由于 刑法第206条把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独立规定为犯罪,行为人只要伪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其有无后续违法行为便已成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行为人既伪造又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06条第2款)如果行为人先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利用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虚开”违法活动,对此应该如何认定与处理?现行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此一问题上,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理,另一罪则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页。)。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应按数罪处理,进行并罚。(注:曹康、黄河主编:《危害税收征管罪》,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其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认定

    在这里,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用“骗取国家税款”来概括地表达刑法第205条中的“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两种行为。
  • 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主观上必须以偷骗税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尽管理论界对此有争议,但认为该罪是行为犯的观点更为准确,因为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但在一般情况下,虚开行为必然具有此目的。然而,在个别情况下,虚开行为可能仅有形式而无实际目的,对此不应以本...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虚开 属于犯罪的,如公司在购货环节取得税额机关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销售货物时不主动向客户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客户不要发票,利用公司在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而进行虚开。主要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四...

  • 3. 法条竞合说主张法条之间可能存在竞合,虚开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通常以特别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4. 合并说认为第205条第二款将虚开 与偷税、骗取退税合并为一罪,第205条第一款被视为牵连犯。5. 加重行为说认为虚开 本身构成犯罪,再骗取税款属加重情节,但刑法...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依据是《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根据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 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会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若行为人不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进行了...

  • 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法院通常依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首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发票,将面临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若同时存在虚开或出售的行为,则需依据具体条款定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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