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和A公司合作,我出面以A公司的名义承接一个工程。客户公司向我个人借钱2万,经办人给我写了借条,落款就是经办人的名字。之后,在工程结算时额外加了2万,分摊在设备款里,以偿还从我个人处借的2万。全部工程款汇入A公司后,A公司不承认我个人的借款,并且不支付客户公司多付的2万元给我。我与A公司没有任何的书面合同或文字性的协议。现在,我还持有客户公司经办人给我写的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