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销售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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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销售固定资产的进账凭证复印件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简易征收依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时无需再办理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因此,你公司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税收优惠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温馨提示】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原来一般为3年。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新《标准化法》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新《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按我们的理解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