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发票开具备注栏上要注明吗

建筑企业发票开具备注栏上要注明吗
  • 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 时,备注栏必须备注项目名称。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 时,应在 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 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 发票存根联由 税务机关留存。

    扩展资料(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 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二)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三)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 时,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发票
  • 需要。
    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 时,备注栏必须备注项目名称。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 时,应在 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 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 发票存根联由 税务机关留存。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扩展资料国税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 。因此,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和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 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发票备注栏应注意的问题
  • 秋夕(杜牧)
  • 我是新手,我把项目名称:写成工程项目:了。支线管道连接水厂,写成支线管道链接水厂了。连接写成链接了。错误百出。
    请问有影响吗
  • 建筑公司发票备注栏必须要写,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三款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

  • 法律分析: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建筑服务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第四条 第三款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增值税...

  • 建筑行业工程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

  •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土地 扣除业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

  • 法律分析:1. 建筑服务发票——必须备注 2.与建筑服务相关联的非建筑服务业务——不需要备注 3. 打包支出的情形——建议备注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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