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数额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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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冻结的存款数额应当是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金额
- 以应纳税款为上限
根据《 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物品范围: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①机动车辆、②金银饰品、③古玩字画、④豪华住宅或者⑤1处以外的住房;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以应交税款的金额为上限。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
当纳税人未能按照税法规定提供纳税担保,且拒绝提供或无力提供担保时,税务机关在获得“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后,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征收,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冻结纳税人账户中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对...
法律分析: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税务机关未按时解除税收保全,导致纳税人利益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因...
税务机关可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如下: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金融机暂停支付款项;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财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1、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是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