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中含有联营商户门票 如何缴纳增值税

景区中含有联营商户门票 如何缴纳增值税
  • 景点收入对应的税目
    (一)景点门票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税目注释,景点门票收入属于景点经营单位提供游览场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务收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例1: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该单位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按文件规定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应纳税额=206000÷(1+3%)×3%=6000(元)
    (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2: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合计51.5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同上例:
    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06000+515000)÷(1+3%)×3%=21000(元)
    若该单位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该单位当月应计销项税=(206000+515000)÷(1+6%)×6%=40811.32(元),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注意事项
    (一)景点门票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服务,而非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是根据游客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体育服务,而非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景点内的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服务。
    (三)景点门票收入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和作为科普基地的动物园和植物园等门票收入
  • 最后,对出现井喷景区要时时监控,及时分流与引导,结合本地偏冷的景点,给予适度的分流,分流中一定要加强人流少景区的宣传,或给予联营方式。如海南南山寺跟大小同天,一佛一道的联营,现在就带动小洞天的发展了,但是,对小洞天道家的宣传跟本地文化融合不到位,也是大小同天发展的一大瓶颈。总结,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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