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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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资金形成的支出,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利用财税[2009]87号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
-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资金形成的支出,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问题,需要依据增值税的法规判断。《增...
法律分析: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使用不征税收入进行支出,产生的费用或资产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抵扣。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例如,假设某企业在2008年1月1日收到一笔500万元的财政...
可以,但必须是免税收入,不能是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指的是国家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例如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