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一般计税的新项目预收款开出的不征税发票还需要做账务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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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不用处理,如果自己想要清楚的话会新建一个已开票预收或其他名称的科目,便于之后查账使用。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
一般不用处理,如果自己想要清楚的话会新建一个已开票预收或其他名称的科目,便于之后查账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在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需在获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算预缴税款的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这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需根据纳税人所采用的计税方法决定。若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将使用11%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