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对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中对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 公司法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分配顺序为:
    1) 支付优先股股利。
    2)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 支付普通股股利。
  • 公司法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扩展资料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新公司法
  •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分配顺序为:
    1) 支付优先股股利。
    2)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 支付普通股股利。

    扩展资料: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 (通常为年度) 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 以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加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即企业全部所得额,以此为基数,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前,按规定对企业的联营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免税项目,采取扣减的方法进行初次分配。
    所扣除的免税项目主要有:
    分给联营企业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利润、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以及企业各种单项留利(如留给企业“三废”产品的净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等。
    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进行税前利润分配后,应在承包经营期内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形式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 上交承包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和调节税。
    全部所得额扣除初次分配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应税所得额。
    (2) 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所得税率和调节税率计算应交纳的税额,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再次分配。应税所得额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留利。
    (3) 以企业留利为基数,按规定比率将企业留利转作各项专用基金。
    参考资料:
    利润分配 百度百科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扩展资料: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参考资料: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举个例子来说明:王某、李某、尤某等13位合伙人经过商讨,决定共同出资,并且对共同设立矿业公司形成了决议。李某原本自有一个矿厂,大家约定矿业公司在矿场的基础上设立。然后,这个矿业公司就开始运营了。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这个矿业公司最终没有设立成功,李某便要求撤回出资,13位合伙人对如何分配这一阶段的利润产生了纠纷。
    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公司设立不能时的利润分配纠纷案例。我国的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情况如何处理,但是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这一情况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在本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了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该设立阶段产生的债务的情形,但并未规定设立中公司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如何分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分配,应比照适用债务承担的规定,发起人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盈利。”也就是说,李某等13位发起人最终需要按照出资比例参与分配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及资产。
    因此,公司在发起设立阶段,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在公司设立不能时,应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及民法公平的原则,比照债务承担的规定,按照各个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予以分配。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公司设立完成前,其实是不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如果这么做了,工商部门是可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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