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
  • 投资方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被投资方
    借:固定资产 或应交税费
    贷:实收资本
  •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 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担风险,收取固定的利润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对...

  •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 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 取得股权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所以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取得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这种固定收入不管是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

  • 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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