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认证但未抵扣的发票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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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认证但未抵扣的发票的处理方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3、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货方在进项税额认证后未进行抵扣的情况下,正确的账务处理方式为:首先,对于已经认证但尚未抵扣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其次,当购货方收到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认证后,应进行如下会计分录:借:原材料/...
对于已认证但不打算抵扣的进项税,应当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当收到进项税时,会计分录应为:借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其次,开具 时,会计分录应为:贷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销项税和进项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认证不抵扣进项税怎么处理 如果是未抵扣的发票已入账,税额做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这个明细科目中,等待下月抵扣后再转入到进项税这一账目上.而进项发票没有抵扣有两种情况,一是已认证未申报,二是未认证未申报.对于这两种情况,国税局专门出了相对应的措施: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对于上月已认证但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当前月需要进行账务处理。首先,当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应将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若该进项税额在本月不允许抵扣,则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操作为借记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已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未抵扣,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导致有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以后月份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已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未抵扣,如果是申报的时候因为个人失误而没有抵扣,视为放弃抵扣,今后也就不能再抵扣销项税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