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农民土地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租赁农民土地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 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农民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率为5%。
    同时,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可免征营业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公司与农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也不是土地转让合同,该合同不需贴花。

    扩展资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因此,农民将土地租给你公司使用,农民属于提供“服务业——租赁业”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农民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率为5%.
    同时,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可免征营业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你公司与农民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也不是土地转让合同,该合同不需贴花。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问题所述农民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你公司租用农民土地,若该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农民出租土地取得的租金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支付农民土地租金应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你公司以收据作为入账凭证,相关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 相关税收政策征免主要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营改增后,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解读】本条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号,以下简称2号文)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延续。

    2号文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知道了36号文出台此规定的背景,笔者又在网上搜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简称82号文)原文如下: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82号文规定可免征营业税的是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那从事养殖的企业算不算是农业生产者呢?百科词条: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又如何定义的呢?《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农民及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3、个人所得税。
    农民流转土地,取得土地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20%,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那租入的土地使用权营改增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由于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应计入租入方的“无形资产”,而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根据租入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同,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支付租金时,应借记 “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因出租方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摊销时,根据用途不同,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 “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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