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情形可采取措哪些措 施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情形可采取措哪些措 施
  •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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