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果如何?

企业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果如何?
  •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2、后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扩展资料:
    案例:
    "黑名单"来了 严重违法将被联合惩戒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年报相关义务的,或是组织策划传销、发布虚假广告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等,都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目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67134户四川企业(含农专社)如不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并申请移除,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就将进入“黑名单”。
    据四川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田培友介绍,若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义务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进入“黑名单”企业失去“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资格,不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人民网-川企注意 :"黑名单"来了 严重违法将被联合惩戒

  • 做一些虚假的资料上交,或者对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好的,后果会很严重。具体如下: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扩展资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信企业“黑名单”
  • 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痼疾顽症,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时发布三份重要部门文件,出重拳、下猛药,着力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推动解决信用信息公示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相关信用管理类问题。

    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一)实施条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类行为判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2.《办法》分别对“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权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存在相应违法行为且符合第一类行为规定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管理处罚与移出

    《办法》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管理规定与失信名单移出条件。

    1.管理处罚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2.移出条件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规定》对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公示时间与撤销公示条件分别作出规定。

    (一)公示内容

    依据《规定》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两部分。其中,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当然,《规定》同样指出,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二)公示形式

    公示形式主要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公示时间

    处罚信息公示时间分为“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和“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前者适用于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而后者则适用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四)撤销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制定了三类信用修复办法。

    异常经营信用修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其他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依据《办法》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 做一些虚假的资料上交,或者对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好的,后果会很严重。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  以下10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1
  • 法律分析:被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形分为以下三点:1、蓄意编造虚假数据;2、虚报数据数额比较大或者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概率较高的;3、其他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对这几类企业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依法限制取...

  •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会被例如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还没申请移出;2、虚假资料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3、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4、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 1.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2...

  • 1.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2...

  •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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