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款必须要当月开出税票吗?

预缴增值税款必须要当月开出税票吗?
  • 你们是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吧?
    预缴必须要当月开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10]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 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 预缴增值税款不一定必须要在当月开出发票(税票与发票是不同的,这里指的发票)。
    预缴增值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
    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建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所得税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个人所得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税费
  •   1、预缴增值税款不一定必须要在当月开出发票(税票与发票是不同的,这里指的发票)。
      2、预缴增值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相关知识:财税[2016]74号 规定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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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企业跨地区作业,开具 后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如果预交增值税而未开 ,可以在以后开票后抵顶。预交增值税后不一定马上开具 。预缴增值税款会计分录: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 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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