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3.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3.职工福利费支出
  • 职工福利费2008年以后是据实列支,进行汇算清缴时,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并且不超过职工工资的14%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在14%以内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不做纳税调减;实际发生超过14%的,按税收金额扣除,超出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你公司实际发生11592.96元,比按工资总额14%计算的税收扣除限额186191.42元少,也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11592.96元进行扣除,不能进行调减处理。
  • 福利费现在是据实列支,2007年以前是计提可调减,现在税法规定据实列支,也就是说超过部分需要调增,小于14%部分不能调减。你的账载金额是11,592.96 ,小于税收金额,因此不用调增,调减不用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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