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问题,求税法达人解释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所以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但依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所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1470-800)*20%=134元。由此可见,对你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数额是准确的。
你所说的“今年都提高到了2000了”是指工资薪金所得扣除2000元后计税。你取得的收入是劳务报酬收入而不是工资薪金收入。 - 学生勤工检赚的钱是免税的。
税法上有规定,在说就是扣也是按2000扣,你被人家欺负了 - 800是按照劳务费的个税起征点扣除的
- 楼主没搞清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LZ说的2000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数(术语叫生计费,大家都叫的起征点其实是一个误读,但是不影响计算),比如你赚了1470的工资,你就不用交税;但是你赚了3000,扣除2000后还剩1000,按照5%,你要交50元的个税
而事实上,LZ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可以扣除800元的扣除数(超过4000的时候扣除20%),按照LZ报酬1470,扣除800,还有670,按照20%,要交134是没有问题的 - 你好,自2008年3月1日起个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另外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大学生因为没有工资、薪金收入,所以其勤工俭学收入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对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由于你收入为1470元,根据个税规定,应减除费用800元,适用20%的税率,计算过程如下:(1470-800)*20%=134(元)。
个人所得税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
个人所得税是指是个人在获得收入所得后缴纳的一种税。在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 境内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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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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