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税法规定哪些费用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多少啊?
10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个体户需要交的税费: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营业税已退出历史,不在增收);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纳税的税收制度:
1、查账征收。
这种方法较为严格,适用于账户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另外如果达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由其他征收方法改为查账征收。
2、核定征收。
对于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额进行征收。
3、定期定额征收。
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征收。 - 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的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变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 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在实务中,围绕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即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免税销售额)究竟按多少金额执行,曾经一度争议很大。
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原标准、现判断标准:
(图源:每日言税)
如何理解增值税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增值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对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15日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以及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中,均对如何理解“增值税的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 - 最新的税法规定招待费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广告费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五。
超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费 工会费,都是按照工资总额来核定的,与收入无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上述第二十五条规定,包含三个并列关系的“视同”——视同销售货物+视同转让财产+视同提供劳务。
但是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却只有两个“视同”——视同销售收入额+视同营业收入额。
二者的差异,是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收入额。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差异呢?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低于作为法规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大家都清楚,企业转让财产,比如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都是不能作为广宣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都是按照最终的净额(处置利得或损失)进行纳税申报的。
在实务中,大家口语中经常用“视同销售”来代替所有三项的“视同”,但是一定要清楚“视同”也是有区别的,“视同转让财产”是不能作为广宣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的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变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 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在实务中,围绕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即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免税销售额)究竟按多少金额执行,曾经一度争议很大。【摘要】
最新的税法规定哪些费用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多少啊?【提问】
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的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变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 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在实务中,围绕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即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免税销售额)究竟按多少金额执行,曾经一度争议很大。【回答】 - 是指汇算清缴的时候把 一般有招待费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费 工会费
- 一般不能超过年利润的7%
- 管理费用?0.5%,招待费,扣除,最后气招待费的60%,可以抵税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会计上,费用没有固定的限额规定,但税法设有限额限制。例如,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前扣除上限为实际费用的60%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中的较低值,超出部分不能计入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至之后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按销售收入的15%进行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至之后年度。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了会计业务...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这个规定意味着企业所投入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能超过其销售收入的0.5%,同时,这部分费用也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的60%。简单来说,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度,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为了更...
一、基本生活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如工资收入、劳务报酬等在一定金额以下是免税的。目前这个免税额度是每月500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月工资没有超过这个金额,那么你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特定津贴和补贴:一些特定的津贴和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或者...
3、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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