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促使措施须由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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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应纳税款为上限根据《 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物品范围: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①机动车辆、②金银饰品、③古玩字画、④豪华住宅或者⑤1处以外的住房;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采取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这是为了确保税务强制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当纳税人无法或拒绝提供适当的担保时,税务局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最后,实施这些措施必须经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些措施旨在保障税务机关的权益,防止纳税人逃避税收责任,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必须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须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一、正面回答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二、分析详情需要注意的...
在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须由两名或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操作。此过程中,税务人员需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确保其权益得到尊重,同时开具扣押、查封清单,明确记录被查封物项的详细信息。若需将扣押、查封的物品变价抵缴税款,应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处理,或由商业企业按照市场价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