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是如何算的?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
货物
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
税率
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上条答案应该是对的。
17=12+13-14-15+16
这样就增加了本期应纳税,而由于稽查查补的税需要单独交纳,在本期申报表中只反映调的收入不再增加应纳税,所以在第17行“应抵扣税额合计”中要加上已单独补交的检查补税,这样销项和抵扣合计中相抵就不会重复交税了。
这是一个调整类的项目,往往是销售固定资产,先按4%计算,但是后来实缴减半征收2%,所以这2%应在第17项扣回。
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这两个税率不尽相同,所以产生了“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的数据!比方说,征税税率为17%,而退税税率为13%,那么就有了4%的差额,这4%的差额就要算进纳税申报表
zhang9872:你理解对的。1、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合计是出现为-1万元。2、也就是说没可抵扣的金额了,销项税额是10万元的话,是该交11万元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