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哪些行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可以结合“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中有关“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两个项目的筹划。这里主要让大家明白两点内容:一是正确掌握哪些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如何用足用活土地增值税政策。 一、 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交换。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0.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实施细则》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掌握上述规定对于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十分关键。比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交换房地产,按规定双方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则双方都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即双方均以不动产向对方投资,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计算持有对方的股权比例。从整个集团利益来看,根本没有任何损失。
  • 选项D,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故选BCD。

  • 选项A,房地产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项B,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选项C: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

  • 3、国家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个人销售住房的;5、除房地产企业外,将房地产用于投资或者联营的;6、共建房屋,比如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建成以后分房居住的;建成以后用于销售的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法律...

  • 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2)房地产所有者、土地使用者通过 国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