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不一致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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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笔者认为, 上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于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及数量具有推定效力,在对方未提供反证予以否认的情形下,应认定 记载的价款和数量。其次,在纳税流程上,认证是抵扣的必经环节,虽然两者在税收管理上可能有不同的作用,但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上,其没有实质上的效力区别。买受人接受出卖人开具的 并申请认证、抵扣等行为,可视为买受人已经认可 上记载的标的物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这些内容对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认定同样具有推定的证明力。虽然从司法实践中看,现实中确实存在当事人之间基于简便或其他不便为他人知悉的理由开具和接受票、物、价不符的 ,但毕竟并非交易常态,也为相关规章所不许。故对方否认 上的价格、数量,认为票、物、价不符或部分不符的,应举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如其能够证明开票后存在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形,导致票面货物、价格等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可据实加以调整,并责成当事人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