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是怎么回事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是怎么回事
  •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规则是:1、以月为单位计征;2、当月应缴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合计数-当月进项税额合计数,例如当月你销售了11.7万元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价税合计11.7万元,1.7万元就是销项税额;你进这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票上的税额是1.36万元,这就是进项税额,则本月应交税额=1.7-1.36=0.34万元,如果你没有取得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抵扣的进项税,就要交1.7万元的税,可见抵扣的重要!于是各商家在进货时都要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票。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1、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2、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3、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

  • 一、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1、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符合法定标准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可以从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中应纳税额中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符合法定标准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然而,对于餐饮服务,根据现行规定,餐饮服务是属于不...

  •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入账价值,因为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的话,则需要计入入账价值。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价外税,一般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税。

  • 一般纳税人哪些进项可以抵扣 答:1、修订后的《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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