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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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43号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四、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第七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增值税条例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首先,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减轻了企业税负。其次,针对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以防止税收漏洞。第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6%调整为3%,旨在...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及新旧对照第二部分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一、纳税人二、征税范围三、税率及具体征税范围四、销项税额五、进项税额六、税收优惠七、应纳税额的计算八、申报与缴纳第三部分 增值税疑难问题精解一、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涉及的相关问题1.此次增值税转型...
《新解读及会计处理》的政策依据是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性文件,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税收法律。会计政策则依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2006年颁布的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这些政策和规定构成了截至2009年5月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