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出借资金交纳的增值税能在税前扣除吗?

无偿出借资金交纳的增值税能在税前扣除吗?
  •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营改增后单位之间无偿借款应缴增值税
    《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将非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列举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36号文将原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概念进行了扩充,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据此,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综合以上分析,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而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的,不影响企业的盈亏,与企业的利润无关,所以,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
  • 不可以的。照常扣除
  • 纳税人发生无偿借款且不进行视同销售的,利息收入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增值税税率;2、个人所得税风险,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符合相关规定,...

  •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 在增值税方面,集团内单位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享受免征政策。这一优惠政策源自财税[2019]20号通知,自2019年起施行,并一直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依据财税[2021]6号公告。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对此行为进行纳税调整。若集团内部借贷行为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了企业...

  • 随着营业税时代的结束,营改增的实施带来了新的变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行为,需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明确了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即企业集团内单位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被视为贷款服务,需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1...

  • 利息是指借款人为取得资金使用权而向贷款人支付的报酬,它是资本(即贷出的本金)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价格.贷款利息可以通过贷款利息计算器详细的计算出来.上文介绍无偿资金借贷是否纳税,应区分以上情况,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个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上的处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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