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额可由合并企业弥补,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上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