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给母公司增资允许吗?如果不是全资子公司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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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给母公司增资,后果就形成“交叉持股”,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2009年1月份深圳交易所课题研究组发布了一份报告,题为《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从这份报告可以看到,在法律上对这方面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上,我国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作为未来法律发展的方向,从上文所提及的那份报告来看,未来肯定是要对这个情况进行规范的。
案例(摘自《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研究》):
中广媒体、中广时代和中广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卫星”)。三家全部在同一天成立,随后通过一系列股权转让,形成了交叉持股的情形。这显示了中广系资本运作的一个特点:通过有限的资金控制更多的公司。有中广系的高层曾向某媒体证实,中广系拥有30余家公司。数量众多的下属公司需要上层公司大量对外投资,即使上层公司实力强悍,在短期内控制众多的下属公司,交叉持股应该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中广系的具体操作是这样的:2001年8月13日,中广媒体、中广时代和中广卫星三家公司在北京成立,三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各为5000万元,其中,中广时代和中广卫星的发起股东均为银河时代和融信华创,各持有新公司50%的股权。
中广媒体的股权结构稍微复杂一些,发起股东有四家,各出资1250万元,各持有中广媒体25%的股权。除了银河时代和融信华创之外,另两家发起股东为中广融信数据广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广融信数据广播”)和上文提及的双成视讯。中广融信数据广播从名字上也可以看出是中广系的公司,这家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融信华创控股60%。(见“图1”)。
中广媒体、中广时代和中广卫星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辜勤华、吕瑞峰和肖辉成,恰恰为银河时代三位自然人股东。新公司仅仅成立两周,股权转让就已展开。8月26日,中广媒体和中广时代均召开股东会议,融信华创通过协议将中广时代50%的股权转让给中广卫星,同时将中广传媒25%的股权转让给中广时代,中广时代另外受让中广融信数据广潘持有的中广传媒25%股权。另外,双威视讯也退出了中广传媒,其25%的股权转让给银河时代。这次股权转让之后,三家“中广”字头公司的股权结构。随后在11月末,融信华创通过协议,将中广卫星50%的股权转让给中广媒体;而中广时代则引入了一家新股东——国际新闻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实力不容小觑,据报道,这家注册资金达1730万美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50%的股权由北京日报集团持有,另50%股权在一家美资公司手中,目前北京东长安街上正在建设的“国际新闻文化中心”即是该公司项目。银河时代将持有的部分中广时代股权(20%)转让给了国际新闻文化中心有限公司。
至此,三家“中广”字头公司形成交叉持股。 - 可以 没问题
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需要母公司的同意,母公司是作为子公司最大的股东,对于子公司任何的计划或者是发展的任何项目都需要获得母公司的同意,公司在增资时必须要开股东会才可以。 子公司的增资本身需要子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策。母公司作为子公司最大的股东,其对子公司的投资计划要获得股东会的同意。股份有...
增值就是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资,资金必须是股东的自有资金,不论从哪里借款都是不允许的。 股东不能抽逃对公司的投资,只能转让,像你说的情况:完成注资后,归还母公司,也属于抽逃出资,是不允许的。
不能。增资款是股东为了增加企业注册资本而向企业注入资金,而借款则是向借款人借钱,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属于公司内部的资金调拨,但不能视为增资款。
如果以全资子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这是公司法不认可的。如果全资子公司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如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未分配利润)减去原注册资本的差额,可以用其对子公司增资。资本公积(溢价)、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仅涉及印花税。若认定评估后净资产增资,则考虑评估后的...
如果全资子公司违法经营,但经调查与母公司无关,那么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 诉讼 主体地位,可以独立担责。 但是,如果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做了担保,那么就要负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分公司 与子公司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