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税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2001年,出台了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具体规定是: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 12月31日,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由于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底,到期后将不再执行,不利于今后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和社会的稳定。为继续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给予扶持,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效机制,2003年12月,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对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3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
具体规定是: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但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即安置了1%的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减征2%的企业所得税。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即安置了1%的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减征2%的企业所得税。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注: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 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1.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由军队按照4500元×服役年数的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增发。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放。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3.自主就业免费就业培训。退役1年内,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4.创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①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②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达到现有在职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7.税费减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8.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
9.公务员等考录优惠。①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③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④退役士兵参加全省政法干警面向退役士兵的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录指标数的20%。
10.公益性岗位补贴。以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补贴延长至退休。
11.社会保险服务优惠。①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②退役士兵实现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三项保险费额的60%。
12.报考高等学校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13.退役安置。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服役满十二年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3.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方式,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
(1)安置城镇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照顾。(2)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也免征营业税:①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在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进行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包括:(1)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才能继续免征一至两年。(2)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人经营所得自领取税...
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规定了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通知指出,加强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管理,明确相关营业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
退役军人开公司免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若是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则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