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出资,涉及哪些税务方面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出资,涉及哪些税务方面的问题
  • 1、营业税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不是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4、契税(新公司缴纳)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 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5、企业所得税(应该征收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根据您的描述,在建工程中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涉及税种:契税、印花税三亚市政府将剩余部分土地出让成本直接返还给 B 公司,B 公司可能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资金才不缴...

  • 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

  • 法律分析:(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购建厂房、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记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一直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3)...

  • 一、土地使用权该不该计入在建工程呢 一般土地使用和在建工程能分开的是单独核算的,除非实在分不开,才会合在一起,不过这种情况很少见 二、在建工程抵押需注意的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它是一个处在不断变化中的物体。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变因素与...

  • 法律主观: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经批准可以转让。房屋建设项目属于开发土地的,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可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法律客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