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 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 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一定金额(具体金额可能因地区而异,如部分地区为20000元或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个体经营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果选择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在三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 吸纳就业税收优惠: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