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时委托贷款利息如何扣除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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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网核心专家 王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取得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委托银行贷款利息不属于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应为减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后的余额。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条例38条)二、土地增值税可以有条件扣除。参见《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