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自己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一、会计事务所经营范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
    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
    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会计师事务所-百度百科

  • 一、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设立会计事务所所需材料
    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5、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
    6、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需要注意注师证身份证号、注册时间和有盖章的年检、转所记录页需复印;
    7、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书面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8、设立会计事务若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而承诺函需要提交原件;
    9、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10、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办结果领取方式确认书,并且需要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1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 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
  •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学会计到恒企,专业的在线考试系统,恒企对会计考证进行长期的精细分析,并针对其知识点,设计出大量精准习题,覆盖考证重点、要点。除了答案,还对每道习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 一、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设立会计事务所所需材料
    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5、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
    6、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需要注意注师证身份证号、注册时间和有盖章的年检、转所记录页需复印;
    7、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书面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8、设立会计事务若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许可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的复印件各2份,并验原件,而承诺函需要提交原件;
    9、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的复印件2份,并验原件;
    10、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办结果领取方式确认书,并且需要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1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 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
  • 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首先要有2名注册会计师 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满5年的
    最近连续执业满5年 用证书号能查询的
    确定好人员之后 先去工商批执照 批完 在财政局批执业许可
    30个工作日能办理完成 我们可以办哦
  • 1、至少需要2位合伙人;2、需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3、需拥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二)依据《办法》第八条,建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如下条件:1、至少需要5位股东;2、应有专职工作人员;3、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4、需制定股东共同认可的章程;5、需拥有会计...

  • 法律主观:要开办会计师事务所,首先需要确立自己的名称、固定住所和详细的章程。其次,必须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此外,设立人应为具有相应执业经验并且在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处罚的会计师。最后,还需具备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数量的资产。法律客观: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第十四条,会...

  • 首先,资质与人员是开办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条件。事务所必须至少有一名持有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负责人,并确保其他关键员工也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对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且这些合伙人在成为合伙人前的三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则要求...

  • 1、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3、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提交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设立会计事务所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

  • 一、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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