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34号还有效吗
- 有效。
该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现在仍在执行,也没有被新的相关文件代替。
34号公告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对同期贷款利率的确定科学有效。这也是34号公告最大的亮点之一。 纳税人应从以下3个方面来理解上述政策。 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 早在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经以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的形式批复四川省地税局,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但是...
(一)属于当年费用的 如果签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支付时估计在当年年底前收不到发票的,就不要按照常规挂往来账,而是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即便发票开具时间是次年仍然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34号公告扣除。当然,如果到次年5月31日还未收到发票...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通知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从原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凡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二:优惠期间顺延了一年。财税〔2015〕34号通知将原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09号2013年12月20日34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70号2013年9月29日35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3〕88号2013年8月29日36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