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第五章
-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含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业务收支结余计算公式为: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计算公式为: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减去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第二十七条...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
第五十五条:解释本制度的责任由财政部和卫生部承担。第五十六条:非营利性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考本制度进行财务管理。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生效。同时,1998年11月17日由财政部和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不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在2010年12月28日由财政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制度替代了1998年11月17日由财政部与卫生部共同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这标志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步入了新阶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制度旨在明确机构财务管理的...
设置:现金,银行,经费拨入,经费支出,预算外收入,上交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适应范围:适用于 人民共和国境内 由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基层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