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 【问题】 财税[2009]99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与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执行上矛盾吗?我理解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减去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后的余额按财税[2009]64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知是否正确?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这里的计提比例是1%,是针对金融企业的一般贷款和风险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而针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考虑其风险程度,给予了更大的计提比例,以上规定与一般贷款比例1%不冲突。 根据以上政策,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金融企业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允许在税前提取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主要包括贷款(包括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以及转贷并承担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提取呆帐准备金时,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比例计算应...
金融企业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可以按照以下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1. 关注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2. 次级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5%。3. 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50%。4. 损失类...
金融企业货款准备金的税务问题处理方式,依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金融企业对于一般贷款和风险资产需计提1%比例的损失准备金,而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考虑到其较高的风险,给予了更高的计提比例。此规定与一般贷款比例1%保持一致,不...
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一)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二)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