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是否应作为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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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度郧西县某公司因对社会作出的贡献之大,县政府于年终进行表彰时,发放该公司奖金15万元。该公司财务人员对取得的政府奖励收入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就该奖励收入是否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税务机关征税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目的,既然政府部门将取得的财政收入用于财政支付,尔后税务机关又将财政拨付的资金再纳入征税的范围,显然是不符合情理;再者,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实行了列举法,在列举的应税收入中并不包括政府奖励收入。根据“法无明文规不征”的原则,对政府给予企业的奖励收入不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
其实,该公司财务人员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而何为“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解释:“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并非是企业所得税中未列举的收入就不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包括除列举的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当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另有规定必须是哪一层级的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1995]8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被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不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所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一切收入中必须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如果不能提供上述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应计入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政府奖励的奖励金应计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法律主观:政府奖励的奖励金应计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
政府奖励金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奖励金是企业或个人在某一领域或项目中表现优异而获得的来自政府部门的奖励。在会计上,这笔资金并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因此,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次要营业收入中。相反,政府奖励金应被归类为营业外收入。详细解释如下:1. 政府奖励金的性质:政府奖励金...
政府奖励企业奖金不是企业的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作为政府奖励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因其影响了利润总额,有可能产生所得税需要缴纳。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
政府补贴需要纳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关于政府补贴,从税收法规的角度来看,通常是需要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进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这是因为政府补贴本质上是一种收入,无论是作为财政拨款还是税收优惠等形式的补贴,都应当作为企业的一种经济资源流入,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具体到税务处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