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文化增值税将实施优惠政策吗?
- 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6月9日发布通知明确,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报道称,根据通知,对 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对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但通知规定的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等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通知明确,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文章来源:央广网 - 是的。这个政策是2013年推出的。2013年年底下发的《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在财税〔2013〕87号文中规定的执行日期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这就意味着,在行业热切盼望下,税收优惠延续政策终于出台。
法律分析: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法律分析:图书增值税免税的政策可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办理。法律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如下:一、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于特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全额或50%先征后退政策,包括 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纸和期刊、少年儿童、老年人、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政策要求纳税人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出版物进行单独核算,违规出版物和多次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政策还包括具体定义、办理和认定、执行规定等细则,以及关于附件1、附件2中适用政策的出版物和报纸的具体名单。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