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关单收齐即可退税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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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出口退税关单收齐即可退税的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4]6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4-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四、退税部门应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并按时办理完毕有关退(免)税手续。
五、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退税部门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退税部门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在申报期结束前,退税部门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六、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物退(免)税。�
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八、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九、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国税发〔2003〕117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出口退税流程如下:方法 1.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2.购买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时必须使用...
初次进行出口业务,首先需前往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准备齐全资料即可在一天内完成。已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电子口岸应已办理完毕。还需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出口退税流程相对简单。所有进项发票需进行认证,与常规业务操作一致,但须在退税前完成...
1. 报关单:在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退税前,需要通过网络报送关单信息。2. 核销单:出口之日起180天内需完成核销,是否需要提交纸质核销单则因地区而异。3. 出口发票:在税务局完成备案印制。4. 进货发票:对应货物的进货 ,需进行验证。5. 打印报表:包括进货、出口及汇总表,具体份数按照...
收汇核销是210天。从申报的角度来说两者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如果1份出口关单只进行了出口退税申报而它的核销单没有进行收汇核销的话,就只是单证做了收齐,信息没有收齐。实际上来说,这份关单只不会实际退税的。
1,核销单 2,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已以电子口岸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 4,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退税申报所需资料:1,核销单(退税专用联)2,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前提是在电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税子栏目下已交单 3,进项发票(已认证)4,出口合同 以上四种资料把报关单顺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