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要向税务部门备案吗

公司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要向税务部门备案吗
  • 对于财产损失是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

    否则这个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一、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发生的合法凭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签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三、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四、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不需要。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2、定资产提前报废不需至税务机关备案,但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产生了损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产生的资产损失需专项申报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先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再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
  • 所得税清算前请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一份专项审核报告,其他都是形式上的东西。有些税务局会指定事务所,要事先咨询一下,不要花了钱税务局又不认。
  • 对于财产损失是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
    1、你可以先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和要表格
    2、找一家事务所出具财产报损的审计报告。
    3、再去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
    也可以一并委托事务所帮你办理。
  • 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报废无需报税务局审批。然而,若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则需经税务局审批,否则不允许税前抵扣。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一般无需经过主管税务局的审批手续。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主要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在处理完毕后,企业通常需要对报废资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

  • 固定资产报废需要在税务局报备。如果企业因提前报废固定资产而产生损失,并希望这些损失能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就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应先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

  •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不需要税务备案。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产生了损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产生的资产损失需专项申报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先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

  • 对于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企业需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审批,以确保报废损失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年终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需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5条则要求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需提供证明资产...

  • 固定资产报废时不论正常到期报废还是提前报废都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但申报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清单申报,后者是专项申报。\x0d\x0a《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x0d\x0a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x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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