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所述的“非金融企业”的具体含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所述的“非金融企业”的具体含义
  • 所谓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 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包括向个人借款的利息。
  • 非金融企业应该是指证券投资公司,中介公司吧,
    不包括向个人借款,当然,你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个人名义借,还是贷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1.《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

  • 1、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 计算加计扣除时,应按照摊销的年限,按月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 第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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