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时评估增值部分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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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为目的评估时,目前大多数情况没考虑
资产评估增值
引起相关所得税,再好参考评估结果定价按评估结果再扣除因评估增值可能引起的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资产评估增值情况确定)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的处理主要遵循《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 M67号)的规定。根据规定,企业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
第一点: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点: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
这个评估增值部分先不缴纳所得税,真正获得实际的受益的时候才会缴纳。如果是企业获得的,那么应该是并入到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所得那么就缴纳个人所得,那么就个人缴纳所得税。所以如果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获得的情况,那么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只是账面体现增值部分而已。增值部分可以计入...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