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交税吗?
-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包括固定资产。
-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包括固定资产。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你问的这个问题很大,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定义和税务上的固定资产定义处理都有所不同,因为你问的是交税问题,我答复如下:
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1、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具体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文件中引用。 4、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按增值税征收率减2%征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 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总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不得抵扣和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两种,它们的增值税税务处理也有很大的差异,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加以区分。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该部分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购进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购买方取得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包括固定资产。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
1、先把该固定资产按原值全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如果在销售该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了人工费和运输等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库存现金 3、如果发生了残料收入 借:库存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收到价款时 借:库存现金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发票。(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1、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实行免税,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继续实行免税政策。2、按纳税人性质、物品类型及业务发生时间对纳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务处理进行重新定,不再考虑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原值,旧机动车税务处理不再单列。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