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如何计算?

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如何计算?
  •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交。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已纳消费税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销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

    4.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的,已纳消费税可以在销售最终产品时,从交纳的消费税中扣除。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因此,题中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当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参见上述规定。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按照一般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方法计算应交消费税,且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的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交纳的消费税税款。
  • 按以下顺序:
    1。受托方有类同的产品,按受托方所在地的同类商品销售价格,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2。如上个回答,先算组价。再算消费税。
  • 我认为是这个(成本价+加工费)/1-消费税率计算
  • 成本价+加工费)/1-消费税率计算?
  • 法律主观:委托加工物资交消费税的原因是: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方可不计入成本。委托他人加工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代收代缴。法律客观:《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 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如果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再销售时这个消费品要单独缴纳消费税,等于一个东西交2次税了,所以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成本...

  • 用于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回收外协加工材料分录如下:借方:半成品贷款:委托加工材料委托单位加工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成本包括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费、手续费、保险费等,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

  • 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的会计分录是:借记半成品,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这个分录反映了将加工完成的物资作为生产过程的一部分,继续用于制造应税消费品的过程。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其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

  •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会计分录来反映这一过程的成本变动。具体会计分录如下:首先,借记“半成品”账户,借方表示资产的增加。这意味着,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已应用于进一步的生产过程,这部分物资的价值现在被记录在半成品的账目中。接着,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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