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后本期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填写哪一栏

7月1日后本期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填写哪一栏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加一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8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将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分成两栏还是有“其他”栏,其实就相当于只是增加了一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栏的呢?农产品有什么特殊的吗?
    如上所说,因为农产品的税率原先是13%,后简并到11%税率里,那这之间就存在一个差额。试想一下,如果你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当时取得的 上面的税额是按照13%税率计算的,而现在已经过了7月,在进项扣除时你只能扣除11%,这么算下来,你就亏了2%,如果你当时进货商品总额是10万,那么你就有2千不能抵扣。
    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是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也是要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而如果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就需要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新增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了。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或者,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销售额×(13%-11%)
  • 根据财税「2017」37号: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原适用13%税率的产品,调整按11%计算销项税;同时文件规定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的企业利用农产品生产的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仍适用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如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销售产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的产品)数量*农产品单...

  •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为必填表,即使当期未发生业务也需要保存。自2016年6月1日起,从地税转过来的,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还必须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另外,网上申报时提示该税负测算表为必填表的传统增值税企业...

  • 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等货物,税率为1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除填写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外,加计扣除部分还需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自201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

  • 答:*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行“通行费的进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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