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简化,这几点必看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属于老项目,需要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合同作为备案材料;如果是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则需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材料有助于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的情况,确保其符合简易征收的条件。简易征收的实施,旨在帮助特定行业减轻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因此,对于符合...
建筑业简易征收一次备案即可,后续出现的简易工程项目不需要备案,资料留存备查。2017年11月底,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个文件《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3号),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简化办税流程。公告里的第一条内容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
对的,简易征收不需要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经向相关业务处室核实,在实务操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除建筑服务外其他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直接享受,无需再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核准。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纳税人可以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通过选择"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按照自己适用的简易计税政策选择相应的备案项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